重大裁罰案件
Fri, 24 Jul 2026 00:00:00 GMT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教育訓練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80萬元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05182號
受處分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熊○○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教育訓練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訂有「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商品銷售及教育文件管理辦法」,明定由營業單位或所屬個人製作之商品教育文件,應由所屬單位主管審核後,轉送所屬區部備查。惟查:
一、貴公司高雄區部營業單位主管於113年間以「幸福存摺」名義,教育所屬業務人員透過保單健診之方式主動向保戶說明並協助保戶提前作稅務規劃,惟使用之教育訓練相關文件含有教育業務人員勸誘保戶解約舊保單並購買新契約等內容,且上開教育訓練文件之製作未依內部規範送所屬單位主管審核,致業務人員有向消費者傳遞不當資訊之虞。
二、貴公司所屬人員113年9月10日於銀行通路辦理說明會,教育銀行通路人員以解約舊保單並購買新契約方式為招攬之情事,且使用之教育訓練簡報含有單獨強調預定利率、報酬率與節稅為銷售訴求,以及將保單報酬率與其他金融商品比較等內容,惟上開教育訓練文件之製作未依內部規範送所屬單位主管審核,而有誤導消費者之虞。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至少應包括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關於人事管理及其他各種業務之控制作業,且應適時檢討修訂。貴公司上開二件教育訓練文件涉及不同部門與不同行為人,內容有誤導消費者或傳遞不當資訊之虞,尚非屬個案;且未依所訂內部規範辦理審核作業,有未落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不利消費者權益保障,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經審酌本案內部控制之重要性及可能產生之風險,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18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熊○○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