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504932382號
受處分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地址:略
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之1條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
貴公司辦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作業時,和解人員於協調前,未依理賠人員提供之事故責任認定資料,且未經事故雙方當事人同意,即逕於調解現場自行認定雙方肇事責任,核有未依貴公司「汽車險理賠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應參照之「保險人參與和解之積極作為及指導原則」及「財產保險業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作業自律規範」辦理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保險商品理賠作業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及和解作業,未落實執行所訂內部處理制度規定應參照之相關自律規範辦理,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伯龍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504932382號
受處分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地址:略
主旨:有關本會對貴公司辦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之1條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
貴公司辦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作業時,和解人員於協調前,未依理賠人員提供之事故責任認定資料,且未經事故雙方當事人同意,即逕於調解現場自行認定雙方肇事責任,核有未依貴公司「汽車險理賠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應參照之「保險人參與和解之積極作為及指導原則」及「財產保險業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作業自律規範」辦理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保險商品理賠作業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及和解作業,未落實執行所訂內部處理制度規定應參照之相關自律規範辦理,核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伯龍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