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504934772號
受處分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
地址:略
主旨:有關貴公司理賠人員洩漏客戶個人資料,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事實:貴公司理賠人員將含有保戶個人資料之影像上傳至社群媒體,致有個人資料洩漏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另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27條第1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個人資料檔案管理作業未落實貴公司所訂「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致有理賠人員洩漏客戶個人資料情事,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個資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2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504934772號
受處分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
地址:略
主旨:有關貴公司理賠人員洩漏客戶個人資料,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事實:貴公司理賠人員將含有保戶個人資料之影像上傳至社群媒體,致有個人資料洩漏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另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27條第1項所稱適當之安全措施,指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上述事實,貴公司辦理個人資料檔案管理作業未落實貴公司所訂「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致有理賠人員洩漏客戶個人資料情事,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個資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2萬元罰鍰,並限期1個月改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