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25452號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熊○○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申報113年度資本適足性相關報表,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事實及理由:貴公司辦理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填報作業有關國外資產風險之非關係人信用風險計算方式,對於國外籌資事業募集資金,未依本會113年12月13日金管保財字第11304365661號令發布之113 年度起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填列至風險資本,影響資本適足率計算之正確性,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4項及第148條之2第3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上述缺失影響資本適足率計算之正確性,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熊○○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504925452號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熊○○
出生年月日:略
性別:男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申報113年度資本適足性相關報表,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事實及理由:貴公司辦理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填報作業有關國外資產風險之非關係人信用風險計算方式,對於國外籌資事業募集資金,未依本會113年12月13日金管保財字第11304365661號令發布之113 年度起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填列至風險資本,影響資本適足率計算之正確性,核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4項及第148條之2第3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上述缺失影響資本適足率計算之正確性,違規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附註: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熊○○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