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504923642號
受處分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171號3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OO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承保招標業務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承保114年「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業務作業,有未保留要保書正本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2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且不得有未保留核保評估文件等情事,並應確實執行。
二、鑒於要保書為保險契約要保之重要文件,未收回要保書正本恐影響身分確認、意思表示真實性與作業流程一致性,並增加偽冒、變造、塗改等風險,致產生後續保險契約內容爭議。貴公司未保留要保書正本,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2款第5目及第17條等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OO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抄本:本會保險局(秘書室、主計室、產險監理組)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1504923642號
受處分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171號3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OO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承保招標業務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60萬元罰鍰。
事實:貴公司承保114年「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業務作業,有未保留要保書正本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2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且不得有未保留核保評估文件等情事,並應確實執行。
二、鑒於要保書為保險契約要保之重要文件,未收回要保書正本恐影響身分確認、意思表示真實性與作業流程一致性,並增加偽冒、變造、塗改等風險,致產生後續保險契約內容爭議。貴公司未保留要保書正本,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2款第5目及第17條等規定不符,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OO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抄本:本會保險局(秘書室、主計室、產險監理組)